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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y0575 -- 发布时间:2009-5-20 8:36:29 -- 绍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 绍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浙劳社险[2000]4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并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确定,能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或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和服务质量,无假冒伪劣药品的销售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及本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医保管理人员,建立与医保机构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及药学技术人员与零售药店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 通过国家或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验收及通过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零售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验收标准》的零售药店优先认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和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 十四、医保机构要及时向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信息及向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必要的培训。 十五、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县劳动保障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