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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阅:253/回:0)江城出台房屋征收暂行办法 或将无“拆迁公司”江城出台房屋征收暂行办法 或将无“拆迁公司” 早该动工的拆迁工地迟迟未动工 记者 李洋 摄 新闻回放:今年1月19日,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一个多月后,广东市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了地方性政府规章——《广东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收暂行办法),其中有10余处全国独创性操作规定。
提起拆迁公司,很多人都会产生比较复杂的情感。在广东市的房屋征收暂行办法出台后,那里的拆迁公司将面临什么样的命运? “广东市可能再也没有‘拆迁公司’这一称呼。”广东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3月31日表示。 法规管理“真空期” 在国务院的新条例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广东市的征收暂行办法中提到,广东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就是备受关注的拆迁公司去向如何,没有明确规定。 “真空期”,这是多家拆迁公司负责人的一致答复。 虽然“无所为” 却非“无所谓” “新条例出台后,我们公司没有任何新工作,惟一能做的就是处理遗留问题。新的管理规定没有出台,我们也没有心思接新活。”广东市阳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坦言。 这家公司的情况并非个例。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广东市几乎所有的拆迁公司都处于“无所为”状态。 “按照征收暂行办法规定,现在的拆迁工作就要按照新标准进行,但是这样补偿比较高,不划算了。”广东市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一位工作人员称。 但是,“无所为”不代表“无所谓”,广东市的7家国有拆迁公司和3~5家民营拆迁公司都在盼望着新规的出台。 需要一个过渡期 关于拆迁公司的去留,广东市拆迁办、建委、法制办等部门都表示目前没有细则,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 “国有的拆迁公司归建委管理,下一步可能会转换属性,不再是营利公司;民营的拆迁公司,出路很不乐观,很可能面临关门黄铺的局面。简单地说,广东市可能再也没有‘拆迁公司’这一称呼。”广东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称,没有在征收暂行办法中进行详细规定,因为“这都是具体执行部门考虑的问题,不在规章立法范畴”。 广东市建委工作人员称,造成这种“管理真空”的原因是国务院新拆迁条例出台比较快,地方政府制定规章并付诸实施需要一个过渡期。 三问拆迁公司未来 能转为事业单位吗? “根据我的了解,下一步拆迁工作将由各级政府负责,然后采用外雇的方式聘用拆迁公司部门员工,进行拆迁工作。而原来建委下属的几个国有拆迁公司,则可能转换为类似于事业单位属性的一个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房屋拆迁工作。但是这个都没有确定,只是我们业内的一个分析预测。”广东市丰满区政府拆迁办工作人员林伟东介绍。 事实上,国有拆迁公司可能转为事业单位的观点在拆迁行业内已经普遍流传。“毕竟我们原来就是建委下属的,根据国务院新拆迁条例规定,拆迁工作将由征收主管部门管理,而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广东市为广东市建委管理。且拆迁工作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负责。所以,有小道消息称拆迁公司可能会成为事业单位也是可以理解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广东市某国有拆迁公司负责人称。 但是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除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定事项外,各级党政群机关(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再新增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准提高机构规格。据此推断,即使原本隶属广东市建委的国有拆迁公司,由于目前是公司属性,也不能并入事业单位中。对此广东市建委并未明确表态,仅称“正在商讨,尚无结果”。 不能盈利 报酬谁付? 拆迁公司盈利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受雇于开发商进行拆迁工作,按照2%左右的补偿费用提取报酬;二是受雇于政府进行拆迁,报酬由政府负责。 据业内人士猜测,拆迁公司可能会沿袭原来的第二种模式,但是报酬的形式将变成工资。由于不能作为营利公司出现,拆迁单位人员的身份比较尴尬。“或者可能拆迁公司解体、重组,然后以个人身份受雇于政府。但是这样弊端很多,难以组织起科学有效的工作体系。可能会出现委员会、服务中心之类的机构进行统筹安排。”一位业内人士分析。 据广东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征收工作主要处于机构设置改革阶段,机构确定了才能研究拆迁公司去向等问题。并称“这个过渡期不会太长”。 政府管理 谁来监督? 如果拆迁机构由政府部门负责管理,那么拆迁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何进行有效监管? 征收暂行办法规定,广东市建委承担征收过程中的监管工作。但是,如果由广东市建委负责组织拆迁工作,且委托单位大多为原来隶属于自己的拆迁公司,自己的刀能削到自己的把吗?对此,广东市建委及广东市政府法制办均称:“此问题尚需进一步研讨,正在规划过程中。” “事实上,委托单位对被委托单位存在天然的监管权,这不多作说明。但是,这种监管不能取代其他监督。”广东大学行政学院党委副书记、行政法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许玉镇认为,“委托单位的同级政府、检察机关、立法机关都可以行使监督权。” “广东市在下一步将征收暂行办法立为地方性法规的时候,就可以成立一个由政府、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征收过程中的监督工作。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议与麻烦。”许玉镇称。 走自己的路 让山炮去说吧! 讯客分类信息网 |